1月9日,国家医保局公众号发布公告称,近期,针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积极研究,印发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35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在2025年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上专题部署。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跨省共济关系的管理,明确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近亲属。共济关系可由双方自愿建立或解除,参保人医保关系变动时该关系自动解除,且一人可与多人互建共济关系。
二是明确跨省共济资金的使用范围。共济资金可用于支付被共济人就医购药的个人负担费用、居民医保及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在共济额度内,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关系解除后未使用额度返还共济人账户。
三是开展跨省共济资金清算的管理。个人账户跨省共济产生的费用按月全额清算,参照跨省异地就医清算流程,由国家统一清分、省市分级清算,可依托预付金保障清算时效,资金规模动态调整。
四是强调做好共济工作的要求。各级医保、财政部门需加强组织领导与协同监管,完善信息系统对接以实现业务、资金、信息流一体化,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升群众获得感。
(国家医保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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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燕 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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