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新巨丰发布公告称,针对公司下属子公司纷美包装有限公司的国际业务重组事项,纷美包装间接全资子公司丰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一原告)、纷美包装(作为第二原告)及纷美包装间接全资子公司Glorious Sea Global Limited(作为第三原告),已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主体Glorious SeaHoldings Limited、GreatviewHoldings International Limited、毕桦及焦树阁等提起法律诉讼,以撤销纷美包装国际业务重组事项。
近日,针对前述诉讼事项中的非正审禁制令申请,纷美包装收到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根据该判决,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直至法庭另有命令或取得原告方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之前,GSH及GHIL被限制不得采取任何措施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处理、转让、变更、设定产权负担或以其他方式减损国际业务重组后的控股主体GHIL的股份及GHIL持有的WintipakAG的股份或减损其收益或有关股份的价值,GHIL及WintipakAG为维持正常业务经营的行动除外;纷美包装等原告方承担毕桦在非正审禁制令申请程序中的诉讼费及GSH、GHIL和焦树阁在非正审禁制令申请程序中的部分诉讼费,纷美包装等原告方在非正审禁制令申请程序中的部分讼费承担将会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正式审理结果决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尚在审理过程中,香港高等法院仅就纷美包装等原告方提出的避免国际业务重组后的主体GHIL及Witipak AG的股份被处置或减损的禁制令申请作出判决,有关纷美包装国际业务重组的诉讼仍需进一步审理,有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诉讼或执行结果为准。
(企业公告)
(编辑:王璨 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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