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ST加加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杨振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4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的相关事项及主要内容为:公司及子公司加加食品(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关联方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淀粉有限公司(简称“宁夏玉蜜”)代加工生产味精,代加工过程中造成公司原辅材料损失共计6724.68万元,按协议约定,该损失由代加工方负责赔偿。公司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及实际控制人杨振于2024年5月20日出具了《关于赔偿款支付计划的说明》,承诺在不晚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上述损失赔偿款。截至目前,该款项尚未支付。湖南证监局就上述事项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上述事项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振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指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后续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监管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公开承诺。此外,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为湖南证监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个人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暂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企业公告)
(编辑:王璨 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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