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晚间,复星医药发布公告提到,近日,有自媒体报道提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就相关事项进行披露。对此,特作相关核查并说明如下:
就子公司与艾力斯关于肺癌药物伏美替尼的合作纠纷背景,2022 年5月,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独家推广协议》,此后还通过《目标终端客户库补充协议》以及《<独家推广协议>之补充协议》就相关合作安排进行补充。
根据约定,由江苏复星在约定区域的指定医院独家推广艾力斯生产的伏美替尼,艾力斯应当按照江苏复星完成的推广业绩支付推广服务费,推广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023年11月30日,艾力斯向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发出《独家推广协议解除通知函》,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主张解除《独家推广协议》。
2023年12月8日,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向艾力斯送达《律师函》,要求艾力斯继续履行《独家推广协议》;后经多次协商,艾力斯仍坚持要求解除《独家推广协议》。
鉴于艾力斯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过多次催告后拒不纠正违约行为,且多次明确表示不再履行《独家推广协议》,2024年4月24日,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行使解除权,向艾力斯送达《告知函》函告《独家推广协议》于2024年4 月24日解除。
因与艾力斯在合同履行及解除方面存在争议,且经多次沟通后未果,2024年6月,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因《独家推广协议》纠纷,(其中包括)请求裁决艾力斯(被申请人)向江苏复星支付合计人民币255,457,171.39元(其中包括:拖欠的推广服务费约人民币26,940,640.69 元、赔偿损失人民币 226,166,530.70 元、返还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 元以及支付因争议解决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50,000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1,上述仲裁请求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0%,且有关争议未对公司现阶段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未构成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企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