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酱酒领域中有不少存续了数年或几十年的品牌名含有“茅”或“台”的同业共存发展先例下,夜郎古酒针对其在与郎酒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败诉一事表示,正着手准备上诉。
根据其公开声明,其认为,“夜郎古”商标合法有效,郎酒曾提效力异议但被驳回。“夜郎古”是夜郎古酒业自1999年起即已核准登记的企业字号,亦是其于2005年申请注册的商标,夜郎古酒业后续还陆续注册了四枚不同字体和排列方式的“夜郎古”文字商标,以上商标目前均处于合法有效注册状态。
其表示,本案属于“夜郎古”与“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依法应先交由行政机关解决,法院没有管辖权。郎酒针对夜郎古酒业最早注册的第4991740号“夜郎古”商标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过异议,商标局已于2011年作出裁定并驳回了郎酒的异议,商标局明确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且郎酒主张夜郎古酒业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此后,郎酒未提起复审和行政诉讼,该裁定业已生效。
因此,郎酒已丧失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主张否定“夜郎古”注册商标效力的权利,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第二,“夜郎古”源于夜郎文化,“郎”酒起源于泸州市二郎镇,双方品牌内涵差异显著,且已共存二十多年。
据悉,有关夜郎的记载首见于《史记》:“西南夷君长以什数,夜郎最大。”“夜郎”是战国时代至两汉初年西南少数民族建立的古方国,当前学术界普遍认为贵州是“夜郎故地”。
夜郎古酒业表示,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茅台镇,“夜郎”是贵州多姿多彩历史文化的象征之一,也是贵州十分有特色的文化旅游资源。双方品牌含义完全不同:“夜郎古”名称含义源于夜郎文化,而“郎”品牌与郎酒公司位于泸州市古蔺县“二郎镇”有关。可见,双方品牌各自承载着不同的历史和地理渊源,体现着不同的文化价值。
夜郎古酒业认为,公司自使用“夜郎古”以来,积极推动贵州夜郎文化研究和传播,不仅市场认可度不断提高,更与郎酒保持了长达20多年的和平共存关系,不存在误导消费者,酒业协会以及普通消费者也不会发生误认或混淆。
第三,商标与商品名称连用是行业惯例,郎酒亦如此使用。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不属于注册商标之间争议的理由是,夜郎古酒业在“夜郎古”商标后加注商品通用名称“酒”,改变了“夜郎古”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
夜郎古酒业认为,商标的作用在于指示商品来源,因此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连在一起使用是对商标最本质、也是无可避免的使用方式。在案大量证据显示,在商标后加“酒”的使用方式符合酒类标签使用规范和行业惯例,郎酒公司自己也在其“郎”“青花郎”“红花郎”等注册商标后加注“酒”使用。
第四,“夜郎古”企业名称、商标注册历程清晰,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夜郎古酒业1999年注册公司名称,以发扬贵州古法酱香、传播夜郎文化作为企业品牌战略,没有攀附郎酒的任何意图,此后注册“夜郎古”商标完善布局,商标和字号具有“同一性”,不认为公司合理合法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于以上四点,夜郎古酒业认为一审判决未否定“夜郎古”商标的效力,郎酒对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指称缺乏合理性,也违反了前述“一事不再理”原则。
其谈到,“夜郎古”自1999年成为核准登记的企业字号,“夜郎古”商标自2005年提报及后续核准注册,使用并持续续展至今已近20年。“夜郎古”与“郎”均为成功注册的商标,双方已和平共存20多年,各自围绕商标潜心经营酒业,发展自有品牌。期间,双方技术交流,共同参加行业活动并获奖。
(品牌官方公众号)